|
|
|
招牌广告登记 |
一、 招牌广告: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控制范围内,设置与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二、 原则: 每个单位只准在其经营场所自身范围内设置一个招牌广告;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广告应先整体规划,统一规划设计制作。
三、 提交材料: 1、 填写《广州市招牌广告登记表》; 2、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关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3、 招牌广告设置样稿: (1) 现场远近景的照片两张; (2) 招牌广告的电脑效果图,规划图。 4、 招牌广告设置内容、地点、形式的申请报告; 5、 场地证明(租赁协议书或产权证明) 6、 业主或物业管理部门提供的同意设置证明书, 7、 招牌广告为50平方米以上(不含50平方米)的提供有效安全保险单, 8、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 程序: 1、 招牌广告单板为50平方米以下的,由申请人属地的工商所审批,并核发《广州市招牌广告登记证》,情况特殊的,由天河分局广告科审批意见。 2、 重点地区、重要路段及单板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上的,应送市工商局广告处、区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会审,同意设置的,由天河分局广告科核准,申请人属地工商所核发《广州市招牌广告登记证》。
五、 时效: 1、工商部门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在七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广州市招牌广告登记证》有效期壹年,期满后需续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十五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违章招牌广告处理。 |
|
| 联系电话: |
, |
| E_mail: |
, |
| 网 址: |
site117/zhaopai/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