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未经业主同意 医药公司“招牌”惹官司
| 未经业主同意 医药公司“招牌”惹官司
居民楼外墙上巨大的招牌
一家医药公司没有经过业主同意,在一住宅楼外墙上打了一副巨型“招牌”,一位较真的业主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昨日,南岸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因医药公司未到庭而进行了缺席审理。
业主状告“广告牌”
市民吴青称,她于2002年10月在房交会上购买了南岸区南城大道227号的住房,此楼虽是单体楼,但地处黄金地段,是居家、办工的好地方。大约在2003年5月,她发现某医药公司在楼房两侧的外墙,悬挂了两个巨型广告牌,每块有五层楼高,大致估算,两块广告牌共有150至160平方米。广告牌的支撑铁柱靠近四楼的吴家及楼下窗户,“对业主住家构成了安全隐患。”
“作为业主,自己房屋的外墙怎么使用应由自己说了算。”吴青认为,该医药公司原在楼下门面买药,虽然也是此楼的业主,但未征得她的同意,就将共同所有的外墙用来安装巨型商业广告,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为此,她将医药公司告上法庭。
起诉中,她除了要求医药公司拆除巨型广告外,还提出了7000多元的索赔。
医药公司有说法
因医药公司没有出庭,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
当天下午,记者在该医药公司采访了负责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的秦福林。秦称,自己原本打算出庭参加这场诉讼,但市一中院有一桩标的更大的案件开庭,所以无法抽身。
对吴青状告医药公司侵犯相邻权,秦并不承认侵权。秦称,他们发布的并非广告,而是店堂招牌,而且招牌悬空一两尺,钉钉子的地方不在吴青产权房屋的墙上,他们使用的是国家的空间,而非吴的私人空间,招牌只是经过吴的墙体。而且他们的招牌具有公益性,为患者指引到什么地方买药;夜晚打上灯光,又可以起美化城市的作用。对于招牌大小,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规定。
应由大家说了算
法庭上,吴青的代理律师、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潘光义称,根据民法和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外墙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当共同合理使用,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若所有人以外的人使用,必须要全体业主同意。外墙属于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对外墙拥有完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也就是说,外墙怎么用,由大家说了算。
潘还认为,招牌是广告牌的一种,作用是广而告之。医药公司通过在外墙上发布广告,提高了该公司的知名度,企业从中受到益。该公司独占外墙的行为实质是为自己的企业打广告,属于侵权行为。
市民维权意识差
昨日,记者在南岸区响水路、渝中区较场口一带,就住宅楼外的广告牌问题作了个小调查。对小区、单体楼等住宅的共有部分怎么使用,一些市民并不知情,也有部分表示不在意。
记者 罗彬 实习生 王明 文/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