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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最新《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
11月27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获悉,建设部发布了最新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建设厅有关人士介绍,新规定跟2000年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动。
新规定旨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未来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当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新规定对“民用建筑”作了明确的定义,范围延展至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而旧规定只包含居住建筑。
新规定还要求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新《规定》实施后,建设单位如果不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的,最高可处50万元的罚款。
记者从乌市建委了解到,截至2005年,乌市新建、改造节能建筑1050万平方米,预计到2008年将达3530万平方米。
据建设部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是发达国家的两倍至3倍以上。就总量平均而言,我国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砖、卫生陶瓷等主要建材产品单位能耗分别高于世界先进水平50%、68%、1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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