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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交易为你排忧解难

      问:我于去年购买一套二手楼,当时与卖方之间签订合同约定2004年12月底之前,卖方将房地产证过户到我名下,交楼时间也是12月底之前。结果12月底之前交了楼,但是房地产证到现在还没有办好。本来合同约定房地产证办好之后才由我交管理费,但是物业公司说不交管理费就不提供服务,我没有办法只好交了几个月管理费。现在卖方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总是不去办过户,这样管理费就一直要我来垫付,太不公平。

我听说,管理费应当由业主支付,既然房地产证不是我的名字,那我就还不是业主。凭什么要交管理费,何况我和原业主之间的合同也是约定由他来交。请问,我是不是可以不交管理费?如果物业公司不提供服务,我是不是可以去告他?

读者/黄小姐

答: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费应由业主缴纳,业主与房屋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缴纳的,从其约定。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缴纳管理费的,业主对管理费的缴纳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物业公司确实应当向卖方追索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

但是,无论物业管理费由谁缴纳,物业公司都可以以业主不交管理费为抗辩理由,暂停对该物业单位的管理服务(小区公共部分的服务不可以停止)。受到直接影响的还是房屋使用人。建议黄小姐按照合同约定起诉卖方要求其办理过户手续(长时间不办过户手续对黄小姐来讲是很不安全的)及承担过户之前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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