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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搬回一年刑
| 本报讯(宁清亮 刘敬东 记者姚琦东)因为厂子让自己下岗,被告人王洪便以为别人搬家为名将厂子的财产骗走。记者上周从太和法院了解到,王洪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义县人王洪案发前一直在锦州市一塑钢门窗厂打工,后来因为厂子效益不景气,王某就被辞退了,为此他心中对厂子产生了不满。2004年6月份的一天,他得知自已曾打工过的塑钢门窗厂有部分材料在锦州市某镀桶厂加工。为了报复对方找个心理平衡,2004年7月的一天王某事先雇来了收废品的,以塑钢门窗厂搬家为名将塑钢门窗厂的钢衬360根(价值9360元)骗走,销赃获赃款370元,被其全部挥霍。
镀桶厂对在塑钢门窗厂打工的王某也相对的比较熟悉,对王某称为塑钢门窗厂搬家就信以为真,之后镀桶厂经与塑钢门窗厂核实才知王某是在诈骗。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2005年1月11日将其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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