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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公司收取员工风险抵押金被罚5000元
北京的一家搬家公司收取职工风险抵押金被员工举报后,劳动保障部门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顺利执结此案。
2004年9月10日,在某搬家公司工作的员工蒋某某向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举报称,他在因病提出结算工资回家时,公司不肯退还从他工资里扣留的500元“风险抵押金”。

劳动监察部门经调查,发现这家搬家公司确实收取了蒋某某500元抵押金。除此之外,公司还收取了其他22名职工的抵押金,其中司机每人1000元、搬运工500元、业务员1000元。搬家公司也承认收取员工抵押金的行为,并在事后退还了员工的抵押金。

劳动监察部门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政府第91号令《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24条“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明”的规定,所以根据其中第52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搬家公司处以5千元罚款。

因搬家公司没有按期交纳罚款,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向东城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受理此案后,搬家公司如数交纳了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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