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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一、许可事项: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二、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
四、许可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五、许可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六、许可期限: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说明:
(一)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二)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时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三)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四)投资人身份证明是指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五)企业住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的住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企业住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六)申请书中"居所 "是指投资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居所"、"企业居所 "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七)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出资方式"栏时,在选择项的序号上划"∨"。
(八)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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