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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一、许可事项: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二、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 四、许可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出资权属证明;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八)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说明: (一)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二)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三)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四)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是指每一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五)出资权属证明是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不能提交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六) 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七)合伙人的住所是指合伙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八)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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