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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一、许可事项: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二、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三、许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说明:
(一)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二)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三)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四)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方可申请变更经营者姓名。新经营者应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申请变更经营者的,应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五)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六)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七)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九)申请人申请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在申请书的相应栏目填写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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