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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根据武汉市政府的决定和国务院颁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370号令)的规定,为规范武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全市无照经营的实际情况,市局研究决定:从7月中旬开始至11月底,对全市无照经营实施专项整治。具体意见如下:
  一、整治的组织工作
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胡绪?副市长的指示,各区人民政府由分管工商的副区长领导此项工作,并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检查本辖区整治无照经营工作;各分局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具体解决整治工作中所遇到的有关问题。
  二、整治的对象及范围
整治对象:有固定门点的无照经营。
整治范围:中心城区各主要干道、主干连通道、机场、车站、风景区及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等有固定门点的无照经营;远城区的区委、区政府所在地和繁华集镇的无照经营。
三、整治的内容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的;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移点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未按规定在经营场地内悬挂《营业执照》的。
四、实施的步骤
(一)对整治范围内的经营户逐户调查摸底、登记,弄清不办营业执照的具体原因;
(二)将调查摸底、登记的情况表分类转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无证经营户提出具体解决意见。凡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经营许可证;对尚不具备办理许可证的经营户要责令限期整改,使其达标后及时办理经营许可证;对完全不具备经营条件许可的经营户要责令停业,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这次整治工作期限为4个月,7月中旬开始,11月底结束。各区政府要对整治结果组织检查、验收,其标准是凡符合条件的经营户必须证照齐全,并悬挂经营;凡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户必须取缔停业。对这次整治中的不作为或乱作为的部门和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取缔和规范固定门点的无照经营,各级工商机关责无旁贷。各分局一定要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二)在取缔和规范固定门点内无照经营的工作中,各分局要主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协调,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向区政府汇报,争取区政府的领导和支持。
(三)7月30日开始,各分局每周向市局上报《武汉市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汇总表》,并将整治的有关的工作及进度随时向区政府和市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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