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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登记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属国有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员工持股、经营者持股、股份合作制和产权转让、关闭过程中的有关工商注册登记事项。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国有企业专门服务窗口,优先办理与国有企业有关的工商登记手续。凡涉及国有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等事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应认真审核,并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交的材料。自相关材料齐备后,办理手续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四条 经营者持股时应以自然人身份作为股东进行注册登记。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允许自然人作为发起人。

 第五条 列入国家债转股试点的国有企业,实施债转股发生产权变更时,凭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变更登记文件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划转的,可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参股国有企业或与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时,外商投资部分不足25%的,无须报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审批,可按内资企业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因股东停业、解散、注销、被吊销等原因无法处理所持有的股权时,可以由产权单位行使权利,签署有关转让协议和注册登记等文件。 

 第九条 国有企业设立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允许在两年内分期到位,但首期到位率不能低于50%。分期出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核发有效期两年的执照;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后,再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条 列入市重点项目的国有企业,涉及注册登记事项,如时间紧迫,暂不能出具有关辅助文件,可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以及必需的基本要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半年的营业执照,待补齐有关辅助文件后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正常的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投资组建公司制企业,允许以其所持有的企业产权出资。严禁以同一产权重复出资。 

 第十二条 对债务尚未清偿的关停国有企业,经清算后,产权单位书面承诺承担关停企业债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关停三年以上的国有企业,经清算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无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该企业其他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可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关停国有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注册资本未到位,经清算后无须补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对确实无力偿还各类拖欠费用款项的关停国有企业,应视情况给予豁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政府税务、规划国土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因公章或执照遗失、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职责或股东注销、被吊销、停业、解散等情况,产权单位承诺承担相关债务的,可予办理产权转让或企业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专门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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