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纳税计算的避税处理 |
纳税计算的避税处理
任何避税行为都需要一个参照标准,没有参照标准,就不可知道避税的成果。所谓避税计算标准就是税法中规定的税额计:和缴纳方法,这种方法对避税者来说,它是一个参照标准,这里称为避税计算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和处理案例
(一)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标准方式: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地方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出来以后不是应交入库的所得税额,需进行调整,其调整公式为: 应缴入库企业所得税税额=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十股息收入补税额十境外收益补税额±国家允许增减的税额 下面再就免除双重征税中出现的境外收益补税问题进行举1说明。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其来源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根据当地纳税:证,可以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得超过按税法计算的境外应纳所得税税额。抵免限额按分国不项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境外所得税税款抵扣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应纳总额×(境外所得额/境内、境外总额) 抵扣限额是准许扣除的最高额度,在实际抵扣时,避税者通;会遇到三种情况: 1.境外实际交纳的税款等于抵扣限额,则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税款可以全部抵扣,实际抵扣等于抵扣限额;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设在A国分公司的所得为1000000元,已在A国缴纳所得税为300000元,该企业在中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2224600元,其抵扣限额为: 抵扣限额=(7224600十1000000)×30%×[1000000/(7224600+1000000)]=300000(元) 该分公司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等于抵扣限额,因此这部分款可以全部抵扣。 2.境外实际交纳的税款大于抵扣限额,其超过部分不能作为2额抵扣。但对避税者来说,有一点可以安慰的是:此项不允许抵扣部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少于抵扣限额。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少于抵扣限额部分,需作霸境外收益税额,并入应缴入库企业所得税款中。 |
|
| 联系电话: |
` |
| E_mail: |
|
| 网 址: |
site43/jinrong01/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