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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银行帐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上款第四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转发)


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认定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上年有关财务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认定表》一式三份,由纳税人如实填写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摘自市税务局京税一[1993]783号文件)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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