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上的审计法是指国家审计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义上的审计法是指各种审计法律规范的总和。如从性质上看,有国家审计法、内部审计法和社会审计法;从法律效力层次上看,既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审计法律,也包括国务院制定的审计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审计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审计行政规章等。
审计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各种审计监督关系的行为规则。审计法律规范一般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组成。"行为模式",是指在-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规定;而"法律后果",包括人们行为符合行为模式规定应得到的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和不符合行为模式规定应得到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一、审计法律关系
审计法律规范在调整审计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审计法律关系。审计法律关系,首先以审计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其次它产生于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之中,三是以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
(一)审计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特征审计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审计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相互衔接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的。
在具体审计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为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是实施审计一方的当事人,还是接受审计一方的当事人,尽管他们在审计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但每一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所以,他们均是审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我国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个方面:一是实施审计一方的当事人,包括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各级审计机关中具体从事审计业务的人员,以及授权性主体,包括审计机关授权实施审计的审计特派员等;二是接受审计一方的当事人,如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以上单位中的有关人员;三是与审计法律事实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审计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实现自己的意志。
与审计法律关系主体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审计法律关系的客体。审计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审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果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目标,就变得毫无实际内容。审计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审计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行为,也包括审计监督的对象,如被审计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反映经济活动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审计监督行为,审计监督维护的国家资金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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