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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修正)(5)
 依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请的蓝印户口,应当报在购买房屋的所在区、县,3年内不得迁移。

  四、第六条修改为:

  外省市来沪人员被本市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聘用,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蓝印户口: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具有管理能力或者工艺技能且为聘用单位所急需的;

  (三)被一个单位连续聘用3年以上且有工作实绩的;

  (四)在本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

  依前款规定取得蓝印户口满2年的,其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蓝印户口。

  五、第七条修改为:

  凡申请蓝印户口的,应当提供未曾被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公证书以及计划生育、卫生防疫证明材料。

  六、第八条修改为:

  依第四条规定申请蓝印户口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投资者出具的保荐书;

  (四)投资者出具的属于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工艺技能的操作人员的证明;

  (五)公证部门出具的与投资者或者其配偶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六)在本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证明;

  (七)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七、第九条修改为:

  依第五条规定申请蓝印户口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房屋总价证明;

  (二)公证部门出具的与购房者或者其配偶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三)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八、第十条修改为:

  依第六条规定申请蓝印户口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二)劳动、人事等部门出具的工艺技能的资格证明;

  (三)聘用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管理能力和工作实绩的证明;

  (四)在本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证明;

  (五)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依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取得蓝印户口者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要求申请蓝印户口的,应当提供夫妻关系或者子女关系的公证书。

  九、第十六条修改为:

  取得蓝印户口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蓝印户口:


  (一)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开业或者营业未满5年,抽回或者部分抽回投资或者转让股权的;

  (二)购买商品住宅,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3年转让或者出租的;

  (三)被单位解聘后,1年内未被本市单位聘用的;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受到治安拘留处罚的;

  (五)无计划生育的;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十、 第十七条修改为:

  因投资或者购房取得蓝印户口3年以上、或者因被本市单位聘用取得蓝印户口5年以上,且在本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本市常住户口。

  经批准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建设费。

  十一、第十八条修改为:

  上海市公安局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和本市的人口政策,对蓝印户口的年度发放总量和持蓝印户口者换领本市常住户口的年度发放总量实施调控。

  十二、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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