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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包装印刷行业公约(试行)
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入世的需要,推动中国包装印刷业的健康发展,规范中国
包装印刷市场的经济秩序,努力创建有序竞争环境,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依照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规公约(以下简称“行约”)。

  第二条:本行约是本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制定的自律性公约,业内企业均应自觉
遵守和维护。

  第三条:本行约所称包装印刷企业,是指从事包装装璜印刷品,包括商标标
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塑制和其他材质包装用品,印铁制罐及以介绍产品
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

  第四条:包装印刷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规法令,贯彻执行国务院《印刷业管
理条例》及各省市政府颁布的印刷业管理办法。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树立文明生产、文明经营、忧质服务的意识,认真执行行业生产、经
营、服务等有关行规公约,自觉规范包装印刷生产、经营管理行为。

  第六条:鼓励员工学知识、学科学、学技术,搞好职工技术培训工作,实行持
证上岗制度,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

  第七条:提倡行业协调,团结、互助、自律,共同承担市场责任;发扬行业整
体优势,建立并放的制度和通道,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研
讨、协商、互惠互利等方式解决。

  第八条:提倡遵纪守法、廉法奉公、讲究信誉、自尊自律,增强法制意识,严
格依法经营,进一步完善行业和企业的形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行业公约

  第九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正当竞争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反对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公共
权益,恪守文明竞争规范,自觉维护行业的生产经营正常秩序。

  第十条:认真贯彻《质量法》,加强质量管理,严格工艺纪律,遵循“以优良
的产品质量取胜,以良好的服务质量取信”的宗旨,生产出符合国家标准、满足用
户需求的包装印刷产品,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一条:在承印包装印刷产品时,要核实委印方的相关证件,不得印制超越
证件允许范围的印品,不得印制不实、虚假的包装印刷产品。

  第十二条: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
法》,把好印制审查关,建立登记制度,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标识,对废次商标标识必须全部销毁。

  第十三条:承接广告宣传印制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广告印刷品管理的规
定,不得印制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虚假广告、说明书等宣传品。

  第十四条:接受委任印制境外包装印刷品时,应遵守《印刷业管理条例》规
定,做好备案、印刷、保管和运输出境等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将
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的有关法规。

  第四章 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包装印刷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包协包印
委”)是国家经贸委直管的中国包装技术协会的职能部门之一,统等全国包装印刷
业的行业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从产业政策,开展行业调研,提出行业
调研,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则、设想、布局及有关对策的建议,提交政府有关部
门决策参考。

  第十九条:经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对本行业生产、经营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
引进、投资开发项目以及资产重组等事项,进行咨询,前期论证。

  第二十条: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
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开展行业质量管理规范工作,组织业内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
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维护行此良好竞争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做好行业价格信息收集
调研,协定印刷工价,牵头协调业内价格矛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组织推行行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评选先进活动和产品评优活
动,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努力创建规范行业。

  第二十三条:组织行业内外和国内外有关信息及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
材料交流活动,促进行业发展。

  第五章 行约管理

  第二十四条:为促进行约的试行,对执行行约成绩突出的企业及法人代表,给
予表彰奖励,并以多种形式在行业内外进行公开表彰。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行约的行为,采取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形式
处理;对问题性质、情节严重者,将采取内部通报、行业曝光、舆论批评、开除会
藉,以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查询、取证,直至法律起诉的形式予以制裁。

  第二十六条:凡不服处理的,可以申诉复议,由包印委组织调查后,提交常务
理事会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行约经中国包协包印会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依据包印业发展需要,中国包协包印委及时遵照各企业及有关方
面的提议,牵头商议制定公平竞争、印制工价等有关具体行规行约。

  第二十九条:本行约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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