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重申认真贯彻执行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制度的通知
| 关于重申认真贯彻执行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制度的通知
省内各图书、期刊出版单位、各出版物印刷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和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两项审批项目已被取消。经请示新闻出版总署今后不再实行书刊印刷定点制度,原有的两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称号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一并停止。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印制图书、期刊,必须按照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认真执行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制度。
现就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 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本省图书(含租型)、期刊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在印刷前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备案。符合法定形式的,省新闻出版局当场予以备案,在印刷委托书加盖备案专用章。出版物印刷企业在验证经省新闻出版局备案的印刷委托书后,方可承接有关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
二、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省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在印刷前,必须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备案。备案时,应提交经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盖章和出版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符合法定形式的,省新闻出版局当场予以备案,在印刷委托书加盖备案专用章。出版物印刷企业在验证经省新闻出版局备案的印刷委托书后,方可承接有关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
三、出版单位委托省外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制本单位出版的图书、期刊,在委印前,必须出具本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和承印企业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备案。符合法定形式的,省新闻出版局当场予以备案,在印刷委托书加盖备案专用章,然后由印刷企业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出版物印刷企业方可印制。
四、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各工序(包括重印、加印)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出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并分别办理备案手续。
五、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妥善保管两年,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六、违反规定的,省新闻出版局将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