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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细则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生活用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为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设备处负责管理。各院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实验室〔研究室、实习厂,下同〕采取管、用结合的原则,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设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三级管理机构各负责其责,密切配合,做好我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使仪器设备从投资购置、验收、建帐卡、使用、维修直至报废的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作用,保证教学、科研及行政、生活的需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法的方针。从校、院〔系〕的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开发工作,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的教学、科研仪器,尽量节约资金,不断扩充仪器设备的能力,努力提高教学、科研工作和为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不论何种经费购置或国内外单位、个人赠送的仪器设备都是国家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生活的必要条件。财产的所有权属学校,由学校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单位有使用权和相应的管理权。
第六条 校、院、处、所各级领导要重视设备管理工作,要选派思想好,责任心强、热爱并安心管理工作、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技术担任设备管理工作。不具备条件的管理人员要加以培训或调整,各院级设备管理人员在业务上受设备处指导与考核。要注意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离。如有调动,要与设备处商议,并做好安排,妥善交接,方能调动。各级领导要从政治上和业务上关心管理员的成长,有计划地安排他们的业务提高工作,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业务培训、考核及晋升办法。逐步建立一支热爱本职工作又具有科学管理知识的设备管理队伍。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要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当年财力的可能,分轻重缓急提出仪器设备的国内外购置及自制设备的年度申请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凡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首先提出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经费来源、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由专家进行评议论证,通过后再经设备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自制仪器设备必须提出申请计划,并附有技术设计的科学性、经济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论证报告和有关图纸、资料,经院批准同意进行试制。试制完成后,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建帐、建卡、报帐。凡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自制设备需要按第八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 经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设备处组织订货。如因工作需要,经设备处同意后,可自行购置,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借支、报帐。
第十一条 凡购置、自制"社会集团控制"、"校控制设备"及耗电量大〔单台容量在30KW以上的设备〕及耗水量大〔单台日耗水5吨以上〕的设备除按第七、八、九条审批之外,需校节水节电领导小组审批。购置、自制电台、对讲机等需到保卫处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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