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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智能话系统工程建设的管理,规范工程行为,保障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智能化系统是指在新建或已建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中,增设通信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综合布线系统,以及这些系统的集成化管理系统。以上这些系统各自均称为建筑智能化的一个子系统。

  本规定所称的智能建筑工程,是指具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建筑工程。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或改造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建设。
  第三条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是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重庆市电信管理局是该系统工程行业管理部门。
  第四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标准应从使用功能和实际需要出发,与经济水平相适应,不能脱离实际地追求高标准,既要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修方便,又要留有可发展扩充的可能。
  第五条 以下新建工程应建设智能化系统工程:
  (一)、三星级标准以上宾馆;
  (二)、市级、区级机关行政办公楼;
  (三)、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市级办公营业楼
  (四)、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办公楼、生产综合楼(调度楼);
  (五)、大中型医院;
  (六)、公安、国安、通讯、电力、防汛指挥中心;
  (七)、广播电视转播楼;
  (八)、其它需要建设智能化系统的建筑。
第二章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产品和系统集成商管理
  第六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系统集成商实行准入证制度。
  第七条 建筑智能公系统工程产品必须持有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电信管理局颁发的许可证方可使用。系统集成商必须经重庆市电信管理局审核、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核发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施工。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八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由承担该建筑物(群)的工程设计单位总负责。鉴于智能化系统的复杂性,此类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甲级设计资格或专项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系统集成商按照专项工程设计管理的要求进行资格认证和市场管理。
  第九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与建筑物(群)一并按三阶段(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进行管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立项申报时,业主应明确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内容、功能要求和标准等。立项报告经计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设计。有关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要求作为项目内容下达。建设过程中,业主如无充分理由,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或撤消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功能。
  第十一条 鉴于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目前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为保证其先进性、科学性、经济性、合理性,在初步设计审查时,对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作专项审查,专项审查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组织。
  第十二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中的综合布线系统设计有重庆市电信管理局负责专项审查。重庆市电信管理局对综合布线系统初步设计作出书面审查意见,此意见作为市建委审批初步设计的基础之一。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必须与主体建筑物(群)一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必须进行招标投标,按行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二级以上安装施工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三级以上通信工程施工等级。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电信管理局按通信行业资质进行管理。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综合布线系统应在建筑装修前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入装修阶段。
  第十八条 综合布线系统的验收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会同重庆市电信管理局组织,综合布线系统验收合格后,方能接入电信公众网。
  第十九条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在投入运行一年后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评估和验收。评估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运行后,系统集成商应负责对物业管理人员提供培训、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和重庆市电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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