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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防火环保标志章程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十五条规定“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或中文警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了规范建材市场,指导建材制品市场发展,提倡安全、环保观念,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建材产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建材防火环保标志”用于证明建材产品防火安全、绿色环保等特定品质。 第三条: “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和“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是“建材防火环保标志”的共同拥有人,对“建材防火环保标志”享有所有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建材防火环保标志”的产品,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和“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合作成立的“建材防火环保标志推广委员会”审核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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