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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技术改造办法 |
建筑材料行业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标题】 建筑材料行业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颁布日期】 19910819 【实施日期】 1991081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科学技术 【文号】 【名称】 建筑材料行业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建材行业的技术进步,使建材企业的技术改造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主管部门和建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技术改造是指在坚持科学技术进步的前提下,把国内科学技术成果和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应用于企业生产的相关环节,用先进的技术改造落后的技术,用先进的工艺装备代替落后的工艺装备,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达到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改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提高社会综合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四条 技术改造的范围包括: (一)对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监控与检测手段和工程设施进行技术改进,或对设备,建筑物进行更新以及与生产性主体技术改造相配套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 (二)为了节约能源、原材料,治理“三废”和综合利用原材料对企业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 (三)为了调整企业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发展新产品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 (四)为了防止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对现有生产设施和技术装备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 (五)企业由于城市环境保护而进行的局部迁建工程。 【章名】 第二章 技术改造规划 第五条 为了使技术改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做到重点突出,布局合理,协调发展,防止盲目上马和不必要的重复引进、重复建设,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编好行业技术改造规划。 第六条 建材行业技术改造规划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公司进行编制的基础上,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按照国家提出的要求,结合本行业的特点进行编制。 要严格区分技术改造与基本建设的界限,凡属新建、以扩建为主的项目不得列为技术改造项目。 第七条 凡列入建材行业技术改造规划的项目,即可编报项目建议书。 【章名】 第三章 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投资总额划分为限上项目和限下项目。 限上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外汇总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限下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和外汇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第九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的酝酿提出到列入年度计划开工前的工作。其工作程序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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