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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管理

      建筑卫生陶瓷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标题〉 建筑卫生陶瓷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时效性〉
〈颁布单位〉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颁布日期〉 1994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1994年7月1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题注〉 (1994年4月18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自1994年7月19起施行)
〈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卫生陶瓷企业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产品实物 质量,促进企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 的竞争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企业领导和职工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第 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提高企业素质,运用现代化管理 方法,不断完善质量体系,提高质量保证能力,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包装储存均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第三条企业的产品质量由厂长全面负责,质量管理机构在厂长直 接领导下,行使质量管理职权。企业要推行产品方针目标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内部的奖金和收入分配要与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挂钩,使质量具有否决权。第四条企业应不断深化全面质量管理,按照GB/T19000、IS09000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和本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质量 体系,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质量管理手册》,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五条本规程由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的监 督,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以不断提高实物质量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第六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内生产的所有建筑及卫生陶瓷及卫生瓷配件生产企业。
〈章名〉 第二章机构、人员、职责 第七条企业应设置具有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职能的机构,检验 室应符合《建筑卫生陶瓷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的要求。第八条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本企业质量 管理和检验任务需要的人员。质量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熟悉建筑卫生陶瓷或配件生产工艺,有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 和检测技术,质量意识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坚持原则,熟悉与本厂产品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 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思想好,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建筑卫生陶瓷或配件生产理论知识和检验技术,熟悉有关标 准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检验员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思想好,熟悉本 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经专门训练、考核,取得上 一级质硷机构颁发的操作合格证。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要相对稳定,其负责人的任免要报上级 主管部门和国家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 建陶质检中心)备案。业务骨干的调动要征得质量管理机构或检验机构负责人的同意。第九条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质量活动的组织、协调、督促和 检查工作,包括根据产品的内控质量标准,对生产工艺过程的各 项工序进行管理和监督。应用数理统计等科学方法分析研究和掌 握产品质量变化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和防范能力,使生产全过 程处于受控状态。制订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评价各车间工序的产品质量。 第十条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原材料,各工序质量和产品出厂的检验, 制止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原材料进厂和工序不良品的使用,杜绝不 合格品出厂。负责提供质量数据。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有 关部门报告并有权越级汇报质量情况。 第十一条企业领导对检验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的工作要给予支持。 对有贡献人员和集体要给予表彰和奖励。不得无理干预检验室的 职权,更不能借故打击报复,违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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