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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取得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的代理人。
第三条 在深圳市从事工程建设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经理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职责

第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和工程成本等全面负责。
第六条 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按照与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或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负责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计划;
根据施工进度情况,调整资金流动、材料设备供应、人力机械使用等计划;
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执行经济责任书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其它职责。
第七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依据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或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

(一)组织项目管理班子,运用现代化管理办法和应用新技术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实现项目管理目标;
(二)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签署有关合同;
(三)组织指挥本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
(四)安排施工作业队伍,并把好持证上岗关。
(五)决定项目内部具体的分配方案和分配形式,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
(六)履行项目管理合同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它权力。
第三章 项目经理的资格等级和申请条件

第八条 项目经理资格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九条 项目经理资格标准按工程类别进行分类,具体标准由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颁发。
第十条 项目经理资格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达到《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业绩;
一级项目经理必须具有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二、三、四级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已取得《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身体健康,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第四章 项目经理的资格考核和注册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获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经过项目经理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 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并经过岗位工作实践,达到项目经理资格申请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参加项目经理资格考核。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经理资格,需提供下列资料: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申报表;
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承担过的代表工程的资料,包括建筑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或竣工验收证书)、工程合同书及任该施工项目职务的证明;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资格考核委员会负责项目经理的资格考核。项目经理资格考核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资格考核完成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相应专业等级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持有者,自领取证书起三年内未取得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其证书失效。
第十八条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担工程项目,其项目经理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备案表;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原件。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变更工作单位,须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一个人只能办理一个《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申报一种专业工程资格,受聘于一个施工企业;对于获得省部级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一级项目经理,有相关的业绩,可增加申报另一种专业工程资格。

第五章 项目经理的管理

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必须在其资格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工程项目管理。各级项目经理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范围是:一级项目经理可承担相应专业的一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二级项目经理可承担相应专业的二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三级项目经理可承担相应专业的三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四级项目经理可承担相应专业的四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依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提供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上的施工企业名称与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名称必须相符。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审核该工程的项目经理资格,核对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上的施工企业名称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名称是否相符,对符合规定的,将该施工项目有关情况填写在《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管理工程项目记录>栏中;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于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项目情况填写在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上,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将工程竣工验收结论、工程质量、安全、又明施工等奖罚情况填写在《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管理工程项目记录>栏中。
第二十四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施工企业应变更项目经理:

因身体健康原因,项目经理难以胜任工作的;
项目经理调动工作的;
项目经理因违法受到处理,不适宜再担任职务的;
工程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换项目经理的; 变更项目经理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注销原项目经理并登记新的项目经理。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审验制度,一般每二年审验一次。审验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受检项目经理按规定时间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审验表》、《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及有关资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核实有关资质后,对项目经理资格审验做出结论,记录在《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中。
第二十六条 审验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在岗四种:

项目经理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项目经理能基本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但发生过一起四级及以下工程建设事故,或受过轻微处罚的,均为“基本合格”。
项目经理未能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或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未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的,为“不在岗”。
第二十七条 连续两次审验结论为“基本合格”者或一次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资格等级一级。 连续两次审验结论为“不合格”者,注销资格证书。 连续两次审验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注册认定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原资格证书收回。
第二十八条 被降低资格等级的项目经理,两年后方可申请恢复原有资格等级。 被注销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项目经理,需三年以上才能重新申请项目经理资格注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理达到上一资格等级条件的,可提出升级申请。申请升级的项目经理应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一、二、四项资料及《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条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任职,下列情况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除外。

原项目因资金不到位而停工的;
原工程项目已基本完工的。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理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掌握最新知识,以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或同时挂靠两个及以上单位申报资格证书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三十三条 没有取得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人担任项目经理工作的、越级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离岗,对于聘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深建管
200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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